第一条 评选对象
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二、三、四、五年级学生。
第二条 评定标准
学校综合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其金额和比例(凡计算百分率均以四舍五入计)分别是: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4%;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6%;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参加学校综合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术科技活动,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6.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和义务劳动;
7.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40%之前,体质测试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二)凡学年评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奖资格:
1.未履行注册手续;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未满6个月或留校察看未解除。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尚未有明确处理结果的,暂缓评奖;
3.有不及格课程(素质教育类课程除外)。
第四条 评定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学校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同时进行,每年的9月~10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
(二)按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名,评比决定获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
(三)学校综合奖学金可与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按最高额度发放;
(四)评定学校综合奖学金依据的学习成绩以学校教务处认定的首次考核成绩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