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来源:学生处日期:2021-04-14人气:16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

进取,促进学生综合素养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

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励志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江苏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思想积极进步,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组织或参与班级活动,为班级和同学服务;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年度无挂科现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达到80分以上;

(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递交《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

(四)校领导审定的推荐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经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在省拨国家

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