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报及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思想积极进步,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破格评选条件:
对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未进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专家鉴定认可。破格获取国家奖学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总名额的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 月份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查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
(二)各二级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含破格学生),并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含破格学生)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含破格学生)进行审核并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专家对破格学生资格及条件评审后,一并报校领导审定;
(四)校领导审定的推荐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31日前将学校推荐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统一报至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经教育部审批,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为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章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