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二、三、四、五年级学生;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第二条 单项奖奖项
(一)学习优秀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5%),发给荣誉证书;
(二)学习进步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比上一年提高0.8以上者可获此奖,获奖比例不大于参评学生总数的5%),发给荣誉证书;
(三)社会工作优秀奖(由学生处和团委评选,获奖比例不大于参评学生总数的5%),发给荣誉证书;
(四)体育活动优秀奖(由学生处、团委根据体育竞赛成绩确定获奖者,获奖比例不大于参评学生总数的3%),发给荣誉证书;
(五)文艺活动优秀奖(由团委和各二级学院根据文艺活动开展情况及成绩确定获奖者,获奖比例不大于参评学生总数的3%),发给荣誉证书;
(六)社会实践优秀奖(由团委组织评选,获奖比例不大于参评学生总数的20%),发给荣誉证书;
(七)见义勇为奖(可空缺,由具体情况定),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1000元/人。
第三条 以上各奖项可以兼得。
第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