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教〔2013〕2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征兵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的贷款代偿工作。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各高校应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打入学生办理贷款时开办的支付宝账户,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或电话通知办理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属于其他银行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参照《办法》执行。
二、以前年度符合条件未申报国家资助的学生可申报,注意各政策实施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少数确已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但不能在预征系统中注册的,如查实入伍情况,也可申报。
三、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5月底前对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每年6月底前,以上一年度省属高校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高校当年资金预算。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