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来源:学生处日期:2021-03-16人气: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受到违纪处分后,在处分解除前不具有申请评奖评优及奖助学金资格。受违纪处分前已申报的评奖评优及奖助学金,处分决定之日前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所获荣誉称号或奖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引发另一个违纪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中较重的处理,或视情形从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九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的处分期满,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及主管部门对其处分期限内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

学校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或参与反动或邪教等非法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侵犯他人人格权等任一行为,但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组建团体或非法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及必要性,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账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发布、发表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人格权、暴力或反动等内容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财产形式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或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组织或介绍他人在校园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治安、消防、交通、网络等安全管理规定,或违规使用、挪用、破坏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或违规使用明火、电炉等电器或造成火灾,或破坏学校及其他场所的电源线、广播线、教学等公共设施的;

(五)寻衅滋事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其他证明文件或印章的: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其他证明文件或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涂改、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或使用违章电器者:

(一)在学生宿舍持有或使用违章电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

(一)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或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参照旷课达10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学校教学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内,携带或使用的播放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行为、作弊行为、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见《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见《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的,可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二)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三)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拟处分决定,并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相关学院按上述程序协同处理,学院对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决定有争议的,由学生处讨论决定;

(六)适用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由保卫部门协同调查,适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由教务部门协同调查并认定其性质;

(七)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存在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情形的报保卫部门备案,存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情形的,报教务部门或图书档案馆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八)学生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原则上学生应在1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下发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处分生效。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被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决议机构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依照《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